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促进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办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提高分党委(党总支)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教学和科研,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广大青年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来进行。充分发挥分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的实际效果来检验自身工作。
第四条 分党委(党总支)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有党员50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总支。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员100人以上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的委员会(简称分党委)。分党委委员会一般由7至9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可设组织、宣传、统战、纪检、青年等委员,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报校党委批准。分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进行,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党总支)委员任期未满因故出现空缺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选。必要时,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分党委(党总支)可根据编制规定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在分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行使党员大会的职权。
第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应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得业务,勤政廉洁,团结合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联系群众的领导集体;应由党性强、政治上坚定,大公无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胜任党的工作的委员组成。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应由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的工作经验,党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能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的同志担任。
第八条 有条件的分党委(党总支)应建立党校分校。党校分校校长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三章 分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根据校党委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和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并通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群众一道共同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参与讨论、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行政管理、学科队伍建设、财务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分党委(党总支)要与行政领导班子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分党委(党总支)应通过多种渠道动员党员和群众积极支持行政领导大胆负责地开展工作。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1. 加强分党委(党总支)的自身建设。分党委(党总支)委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增强党性,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负责,积极做好党内工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密切联系和服务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做好群众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2. 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单位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特别要抓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章的学习活动,教育广大党员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全党工作的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 严格党员的管理工作。分党委(党总支)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荐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党支部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抓好党风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论行动,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斗争。
4. 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分党委(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进行一次党课教育;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通报情况,听取党员的各种意见;要定期检查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党员每月参加1-2次组织生活,每学期参加一次民主生活会,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教育党员和党支部关心发展党员的工作,审查党支部的发展工作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大在高知群体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积极发展学生党员;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做好党员发展材料的归档工作。
6. 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根据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他们做好工作,开展各项活动。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1.根据校党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2.要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党的先进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情和校史教育,理想、道德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通过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抵制和批判各种错误思潮,帮助他们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振奋精神,增强凝聚力,提高专业技能和综合业务素质。
3.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首先要做好党内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分党委(党总支)直接抓,主要通过教工党支部加以落实。行政领导也要结合业务和管理工作,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和班主任具体负责,同时要求党员和全体教职工也要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特别要重视青年教师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对他们要热情关心,严格要求。分党委(党总支)要同行政一起研究、制定、检查、落实教育培养计划。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思想动态,及时提出工作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4.做好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工作。要经常了解和研究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尽力解决他们的困难,为群众办实事。向上级组织反映他们的情况,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 协助校党委做好本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等有关工作。
1.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
2.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要按照民主程序选配好本单位工会的工作班子。
3.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防止工作中的不负责和草率行为。
4.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干部的教育主要是对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政治责任感、工作事业心的教育以及必要的科学管理知识的教育,不断培养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和年终工作总结等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建立好干部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分党委(党总支)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单位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经常地、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反映和要求,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分党委(党总支)要按照党中央的方针、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分党委(党总支)和行政领导要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相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团结和带领他们一道,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努力工作。
第四章 分党委(党总支)成员的职责
第十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分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分党委(党总支)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分党委(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安排分党委(党总支)的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分党委(党总支)会议,将分党委(党总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地提交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及分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分党委(党总支)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分党委(党总支)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负责抓好分党委(党总支)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组织分党委(党总支)委员的学习,按时按要求召开分党委(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分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作用。根据学校党委的安排,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负责完成上级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了解党支部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4.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和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与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团结同志,加强修养,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妇女、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学生思想政治和教育管理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分党委(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完成书记分配的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党委(党总支)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组织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活动,对分党委(党总支)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2.了解和掌握分党委(党总支)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分党委(党总支)过好组织生活,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分党委(党总支)改选的组织工作。
3.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分党委(党总支)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4.根据分党委(党总支)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5.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分党委(党总支)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6.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党员鉴定和考核。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检查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统计工作。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按照分党委(党总支)决议,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2.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根据党员的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教育的计划及安排,经分党委(党总支)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所属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风、学风教育,鼓励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和优秀学生,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奖励和表彰的建议。
4.指导、协调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分党委(党总支)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分党委(党总支)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2.检查了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检查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经常向分党委(党总支)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5.协助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的违纪案件。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2.掌握本单位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3.认真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选拔和组织发展工作,对非党干部一视同仁,予以合理使用。
4.努力宣传执行党的对台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入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此外,青年、保卫等委员应在分党委(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分党委(党总支)中相应的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分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和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分党委(党总支)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1.二级院系单位行政工作的决策主要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行政负责人、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议题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决策过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2.需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包括:上级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方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规划和计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业务骨干的选拔、培养,职称职级评定;人事安排;公费出国人员的推荐;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奖惩办法及各项分配方案的制定;德育工作的重要措施等。机关党总支、后勤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等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各自特点,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条 会议制度。分党委(党总支)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果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全面检查或考核,一学期检查一次,一学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习制度。分党委(党总支)委员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一次,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解决党内和分党委(党总支)内的矛盾和问题,反对自由主义,反对一切不利于团结的思想和行为。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一切依靠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做群众的知心朋友,团结群众一道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按照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建设有关活动,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对总结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单位党员和上级党组织及纪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东湖校区分党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校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