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划拨的国家助学金经费,依据学校实际,按一定比例分配各学院资助名额。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费用开支。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评审年度内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已纳入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统一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民主评议。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经多数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学院;
(三)学院初审。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班级推荐结果进行审查并确定资助等级,经审查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公示三天。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评审结果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校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和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审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恶意拖欠学费或违背公共道德等不文明行为者;
(三)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文化体育和素质拓展等集体活动,造成较坏影响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下拨资金时间分春、秋两季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二条 计财处、学工部(处)共同做好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评审、发放工作,纪委、审计等部门负责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