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对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2.诚实守信,思想道德品质优秀;
3.勤奋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智育积分或综合测评排名本班级或本专业前15%;
4.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在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评审工作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各学院初评工作由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
第八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将初评的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三天的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实事求是的反映。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充分调查了解情况、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次进行认真审核,并在5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账户中。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